不构成伤残的鉴定费由谁承担,有哪些规定

时间:2024-03-31 作者:南宁律师


一、不构成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
1、不构成伤残的鉴定费应该由主张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,在判决作出后由不构成伤残的一方来承担。如果在伤残鉴定中,包含了三期鉴定护理期、误工期、营养期,被告方需要承担鉴定费中的部分份额。
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八条
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,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:
(一)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;
(二)住院伙食补助费;
(三)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;
(四)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;
(五)生活不能自理的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;
(六)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;
(七)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,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;
(八)因工死亡的,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、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;
(九)劳动能力鉴定费。
二、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
1、一至四级代为缴纳医疗保险,每月补贴伤残津贴,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,伤残补助金由本人27个月工资按等级依次递减计算;
2、五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,六级16个月,五至六级补贴社保;
3、七至九级伤残补助金由本人13个月工资依次递减,再根据当地标准解约时补贴医疗就业补助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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